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基金互认)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共同推出的计划。根据计划,合资格的内地及香港基金可透过简化审批程序各自于对方的市场销售。基金互认计划已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两地各为人民币3,000亿元。
在初始阶段,只有常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数基金及实物跟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符合资格参与基金互认。
中国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如欲申请旗下基金在香港发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基金乃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而成立、管理及运作;
• 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必须已成立一年以上;
•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
• 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及
• 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 基金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
• 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基金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 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及
• 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香港证监会设有一个载有所有向公众发售认可投资产品(包括基金)的数据库。除了产品的名称及发行人的数据外,数据库亦提供投资产品的整套销售文件,包括罗列产品主要特点及风险的产品数据概要。
内地互认基金亦须设立网站,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信息,包括基金的销售文件、通函、通告、公告、财务报告及最新可知的认购价及赎回价或资产净值等资料。
额度限制: 基金互认安排设有总额度限制。倘若额度用尽,内地互认基金可能随时暂停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请。
未能持续符合资格条件: 倘若内地互认基金不符合基金互认安排的任何一项资格条件,有可能不再获准接受新的基金单位认购申请。在最差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甚至可能会因为内地互认基金不符合资格要求,撤销它们于香港公开发售的认可资格。
市场运作手法有差异: 内地及香港市场的惯常做法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香港投资者可透过代名人(例如香港代表或分销商) 为其持有内地互认基金单位,代名人则按投资者的指令行使作为内地互认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投票权。香港投资者需留意内地投资者不同的做法:内地投资者是直接登记为基金单位持有人,所以他们可以直接以单位持有人身分行使投票权。
此外,内地互认基金与其他在香港向公众发售的基金之营运安排亦可能不同。例如,内地互认基金仅可于内地及香港市场均营业的日子才可以接受认购或赎回申请;另外,内地互认基金的截止交易时间或交易日安排亦可能较其他香港证监会认可基金不一样。
内地税务风险: 有关投资于内地互认基金的内地税务安排现时尚不明确,所以投资者可能面对内地税务责任不确定的风险。 内地市场风险: 中国内地互认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地市场相关证券,可能面对额外集中风险。
货币风险: 人民币目前仍然不能自由兑换,并受外汇管制。由于内地互认基金以人民币计价,持有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投资者便会承受其所持投资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波动风险。
内地股票市场相关风险: 这些包括市场风险, 波动性风险, 流通性风险, 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 信贷风险, 内地评级标准的相关风险等等。投资者应仔细参阅基金销售文件,来审视投资产品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